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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15 14:25

一、商标(奥瑞金现有注册商标6个):


图文商标  注册号:第1282210号



图形商标  注册号:第1523224号


二、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包装袋(图)专利号:ZL 99 3 14865.4
 
三、植物新品种权

玉米杂交新品种“临奥1号”(证书样)品种权号:CNA19990108.2 
 
  植物新品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利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 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 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 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6、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下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摘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农机及零配件; (七)渔机渔具。
  第四条 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万—15万元。
第八条 农业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开始执行。(该办法于2002年6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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